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唐治民
蔡祥銘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壹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二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以及槍砲彈藥刀械管理條例第七條第四項未經許可持有第一項所列之槍砲彈藥罪等罪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等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一月二十四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施柏宏法官陳威龍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雯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