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八七號
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陳夢鯉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民國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八七號),聲請人以被告之辯護人資格,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本院審理時,當庭以口頭陳明:被告對犯行均坦承不諱,已無羈押必要,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連續加重竊盜、連續傷害罪嫌均屬重大,又於少年時期已有多次竊盜非刑,足認有再犯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予以羈押。再查,經本院於九十年一月九日對被告為訊問後,認前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亦無法因具保使該原因消滅,此外,被告亦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所列各款不得駁回具保聲請之情形。末查,本院並非以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對被告予以羈押,是以被告是否坦承,與本案羈押並無影響。
三、綜上所述,本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周玉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英彥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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