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0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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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五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唐治民 律師
蔡祥銘 律師被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七二、七法定代理人乙○○住台北市○○○路○段七二、七四號、六六之一號二訴訟代理人甲○○住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為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