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八十一號
原告乙○○
送達代收人:丙右原告與被告甲○○、丁○○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臺幣四百萬八千六百九十元,折合銀圓一百三十三萬六千二百三十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一萬三千三百六十三元,折合新臺幣四萬零八十九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B書記官李銷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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