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19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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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19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1978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五日所為之處分(中監違字第裁六0-G九H一三二九三一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發回原處分機關。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下稱受處分人)甲○○名下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七日於臺中市○○路與英才路口,因「在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之違規,為臺中市警察局交通隊直屬第一分隊(下稱原舉發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以中市警交字第G九H一三二九三一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通知單逕行舉發,本所遂裁處新臺幣(下同)一千八百元,罰鍰限於九十九年三月七日前繳納,逾期則依法移送強制執行,該裁決書依受處分人戶籍地址「臺中市西區五權新二巷四號」於九十九年二月九日以寄存送達方式完成送達程序等語。
二、按行為人有本條例之情形者,應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並於被通知人欄予以勾記,其通知聯依下列規定辦理:逕行舉發者,應按已查明之資料填註車牌號碼、車輛種類、車主姓名及地址,並於通知單上方空白處加註逕行舉發之文字後,由舉發機關送達被通知人;其屬逕行舉發者,其應到案之日期距舉發日為三十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未依規定自動繳納罰鍰,或未依規定到案聽候裁決,處罰機關應依基準表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送達且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之三個月內,逕行裁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故依前揭規定,其屬逕行舉發者,通知單應先由舉發機關送達受處分人,受處分人復未自動繳納罰鍰或未到案聽候裁決,處罰機關始得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逕行裁決之,倘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未經合法送達受處分人,處罰機關即逕行裁決,其裁決程序即非合法。又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僱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又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五條,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八條分別定有明文,故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自應由舉發機關依上開規定送達受處分人始為合法。
三、經查:
(一)原處分機關就上開裁決書以掛號郵寄方式,對受處分人戶籍地址即「臺中市西區五權新二巷四號」為送達,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受送達處所接收郵件人員,而將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於九十九年二月九日寄存於臺中英才郵局,以為送達,此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送達證書影本一紙附卷可稽。查受處分人雖自八十八年一月四日起設籍於「臺中市西區五權新二巷四號」,迄今均未變動,惟該處房屋業於九十八年一月十九日拆除乙節,有其戶籍謄本一紙附卷可憑,並經本院依職權委請該管區員警至該處實地視察,確認該處房屋業已拆除,無法供人居住等情,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一紙附卷可稽。受處分人戶籍址之房屋既已於九十八年一月十九日拆除,無法供人居住,足見上開裁決書之送達地點並非受處分人之住居所地,顯見原處分機關並未依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按受處分人之住居所為合法之送達,而原處分機關將該裁決書以寄存方式送達予受處分人,自難謂對受處分人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本案裁決書既未合法送達,無從起算法定聲明異議期間,是本案聲明異議難謂已逾期,自應予受理,先予敘明。
(二)受處分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上開之違規時間、地點,因「在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之違規,經原舉發機關採證違規照片,製作中市警交字第G九H一三二九三一號違規通知單逕行舉發,經以掛號郵件郵寄送達於受處分人位於「臺中縣○○鄉○○街○○○號」之車籍地址,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受送達處所接收郵件人員,而於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將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舉發通知單寄存於臺中英才郵局,以為送達,此有臺中市警察局交通隊送達證書影本一紙附卷可稽。惟查,受處分人該址之房屋於九十八年一月十九日前即已拆除,有如前述,是上開裁決書之送達地點並非受處分人之住居所地,是依上開說明,原舉發機關將該裁決書以寄存方式送達予受處分人,自難謂對受處分人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受處分人上開所辯未收到違規通知單等語,應堪採信。是受處分人既未合法收受本件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受處分人實無從自動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原處分機關逕為上開裁決即非合法,應認本件異議為有理由,原處分應予撤銷,並發交原處分機關由原舉發機關重新送達受處分人後,再依法裁決,以資適法。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交通法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