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44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甲○○之真正住居所。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家事庭法官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清陽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44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甲○○之真正住居所。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家事庭法官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清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