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52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李邵軒 被告 陳吳玉秋 即 陳厚廷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陳誼瑩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14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