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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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52號

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李邵軒

被告 陳吳玉秋陳厚廷 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陳誼瑩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14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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