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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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99號

原告 周福元

被告 楊正雄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9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謝慧中

法官黃虹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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