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5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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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68號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楓家美食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楓家美食有限公司已解散(112年10月27日經授商字第11233658700號),應行清算程序,又依據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故請提出下列資料:
㈠請查報該公司是否向管轄法院聲報清算人。如是,應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請提出公司解散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表、解散前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新公司章程及股東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若該公司未選任清算人,請陳報其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及法定代理人可供送達之處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