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3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張芳嘉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4年度執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芳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芳嘉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附表編號1至7所示案件,經本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決各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刑並確定等情,有卷附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其中被告所犯附表編號3、7所處之刑,皆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附表編號所處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原不得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然受刑人已向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簽名捺印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查,是以,檢察官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參酌受刑人歷次犯罪情節,除附表編號3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外,其餘均為竊盜罪,屢屢觸犯加重竊盜犯行,侵害他人財產權,及受刑人對於定刑表示無意見等一切情狀,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嘉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附表:受刑人張芳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加重竊盜罪
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4月20日3時許
112年4月10日18時許
112年11月30日某時許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319號、第5341號
雲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242號、第7952號
雲林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0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445號
113年度易緝字第2號
113年度簡字第92號
判 決日期
112年12月18日
113年3月28日
113年4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445號
113年度易緝字第2號
113年度簡字第9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月16日
113年5月3日
113年6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⒈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17號。
⒈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18號。
⒈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725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共同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3、4款竊盜罪
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
宣 告 刑
(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6月7日22時54分許
112年5月22日3時17分許
112年3月29日凌晨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697號、第24979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24號、第28461號
雲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01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387號
112年度易字第1774號
113年度易字第413號
判 決日期
113年5月6日
113年4月30日
113年7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387號
112年度易字第1774號
113年度易字第41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6月5日
113年6月12日
113年8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⒈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563號。
⒈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793號。
⒈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808號。
編 號
7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罪
宣 告 刑
(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2月12日20時22分許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856號、第384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676號
判 決日期
113年9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67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0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⒈雲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4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