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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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3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張芳嘉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4年度執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芳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芳嘉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附表編號1至7所示案件,經本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決各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刑並確定等情,有卷附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其中被告所犯附表編號3、7所處之刑,皆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附表編號所處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原不得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然受刑人已向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簽名捺印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查,是以,檢察官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參酌受刑人歷次犯罪情節,除附表編號3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外,其餘均為竊盜罪,屢屢觸犯加重竊盜犯行,侵害他人財產權,及受刑人對於定刑表示無意見等一切情狀,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嘉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附表:受刑人張芳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加重竊盜罪

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4月20日3時許

112年4月10日18時許

112年11月30日某時許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319號、第5341號

雲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242號、第7952號

雲林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0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445號

113年度易緝字第2號

113年度簡字第92號

判 決日期

112年12月18日

113年3月28日

113年4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445號

113年度易緝字第2號

113年度簡字第9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月16日

113年5月3日

113年6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     註

⒈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17號。

⒈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18號。

⒈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725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共同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3、4款竊盜罪

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

宣  告  刑

(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6月7日22時54分許

112年5月22日3時17分許

112年3月29日凌晨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697號、第24979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24號、第28461號

雲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01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387號

112年度易字第1774號

113年度易字第413號

判 決日期

113年5月6日

113年4月30日

113年7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387號

112年度易字第1774號

113年度易字第41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6月5日

113年6月12日

113年8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     註

⒈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563號。

⒈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793號。

⒈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808號。

編     號

7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罪

宣  告  刑

(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2月12日20時22分許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856號、第384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676號

判 決日期

113年9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67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0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     註

⒈雲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49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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