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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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9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屏東縣東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蕭文明
代理人 黃聖智
上列聲請人與 鄧靖渝 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是否更正聲明為:「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9,5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62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6399,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79248計算之違約金。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7,435,294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62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