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1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簡上字第15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4年度員簡字第288號94年7月29日第一審判決(聲請案號:94年度偵字第3182號),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又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準用第349條、第367條前段分別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係民國94年8月17日收受本院員林簡易庭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其上訴期間10日及在途期間2日,應於94年8月29日屆滿,乃遲至94年9月2日始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此有本院收狀章可證,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455條之1第3項、第367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黃玉齡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