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76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永山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另第二頁事實理由欄第二行及第四行應扣減金額原分別載為「36274元」、「11615元」,應分別更正為「362747元」及「116155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主文欄第二項及第二頁事實理由欄第二行及第四欄之應扣減金額之記載,稽諸全篇判決要旨及被上訴人之陳述,顯為誤植,依前揭說明,均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羅培昌
法官簡燕子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書記官田慧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