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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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附民字第51號原告甲○○特別代理人 侯施翠雲 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交易字第12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李水源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書記官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