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交簡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交簡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撤緩偵字第一一○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本案證據亦引用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4年12月1日
書記官陳錫威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