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聲判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聲判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判字第六號
聲請人戊○○代理人 林朋助 律師被告己○○被告丁○○右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等業務侵占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九十一年上聲議字第九三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如附件聲請書、陳報狀中關於被告己○○及丁○○部分所載。
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被告等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侵占罪嫌,向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亦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以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再議。
三、本院查:
(一)按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規定告訴人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係新增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裁量權」制衡之一種外部監督機制,法院僅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是否正確加以審查,以防止檢察機關濫權,依此立法精神,同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法院審查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時「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之範圍,自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而同法第二百六十條對於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得再行起訴之規定,其立法理由說明該條所謂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包括「聲請法院交付審判復經駁回者」之情形在內,是前述「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範圍,更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得就告訴人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得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否則,將與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再行起訴規定,混淆不清,亦將使法院兼任檢察官而有回復「糾問制度」之虞;且法院裁定交付審判,即如同檢察官提起公訴使案件進入審判程序,是法院裁定交付審判之前提,必須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情形,亦即該案件已經跨越起訴門檻,否則,縱或法院對於檢察官所認定之基礎事實有不同判斷,但如該案件仍須另行蒐證偵查始能判斷應否交付審判者,因交付審判審查制度並無如同再議救濟制度得為發回原檢察官續行偵查之設計,法院仍應依同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規定,以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合先敘明。
(二)聲請人一再主張聲請人連同告訴人 鄭信三鄭信棻鄭信慶 及第三人 劉一郎 前向屏東縣林邊鄉農會合計貸得新台幣(下同)二千四百五十萬元,於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九日全數撥款轉入鄭信三設於該會之帳戶內,鄭信三並於同日轉帳一百十四萬一千元至聲請人設於同會之帳戶內,詎聲請人之帳戶至今猶未接受該筆款項,因當時該筆貸款等相關事宜係由被告己○○、丁○○所承辦,應係其二人所侵占云云。然上開鄭信三所有一百十四萬一千元係於同日自鄭信三帳戶提款後,另行存入第三人 蔡譜陸 之帳戶內,有彰化銀行林邊分行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彰林邊字第二0八八號函檢送取款憑條、收入傳票各一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稱該筆款項係匯入其戶頭云云即屬不實;又聲請人自告訴時起至今,就被告二人如何共同侵占前揭款項,始終未予勾稽,僅以被告二人係該貸款事宜之相關承辦人,即指稱該款項係被告二人所侵占,其推論亦顯無據,無非猜測、罔斷,尚不足資為不利被告二人之認定。再者,鄭信三又為何於得款後,旋即轉匯予聲請人;聲請人、鄭信三又為何未能即時查知該筆款項未如期匯入聲請人帳戶,遲至九十年五月十一日始提出告訴等情,均未據聲請人、鄭信三詳予說明,而觀聲請人與屏東縣林邊鄉農會間另有民事究葛,為聲請人所自承在卷,其間隱情,不言可喻,聲請人上開主張,無非為該民事事件尋求解套,應屬不實,自不可採。
(三)綜上,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聲請之處分,認被告己○○、丁○○並無侵占行為,尚無不當,聲請意旨未詳交付審判制度立法精神,未能具體指明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如何已具相當證據足以認定被告己○○、丁○○有其所指訴應予起訴審理之業務侵占事實,而應由本院裁定交付審判,僅泛泛指摘檢察官偵查未臻完備,實無理由,本院既認本件無得據以交付審判之事由存在,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自應予駁回。
四、聲請人另聲請就原再議處分中被告丙○○、甲○○、乙○○涉嫌偽造文書等犯行交付審判,因聲請人就此部分業已撤回,爰不併予論述,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包梅真法官林世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慧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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