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三號
聲請人澎湖區漁會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參佰陸拾陸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馬簡字第三O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有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五千零一元,郵票費二百十四元,連同本件程序費用一百五十一元在內,共為五千三百六十六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介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劉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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