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聲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聲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二六五號
上訴人純一營造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敏敏 訴訟代理人 林富村 律師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林口發電廠法定代理人 邱漢經 訴訟代理人 林春鏞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九0四號),被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邱漢經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本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為判決後,始查明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變更為邱漢經,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年七月十二日電人字第九0一二一三四二號函影本為憑,茲據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徐璧湖法官朱建男法官蘇達志法官沈方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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