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宮欽誠
被 告 弘晨 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博雄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南勞小字第37號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
國101年6月21日下午3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玉芬
書記官 劉紀君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貳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劉紀君
法官田玉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