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79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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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蔡勝雄
被 告 陳文榮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雄簡字第798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1年6月7日上午11時1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1
日下午3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朱家毅
書 記 官 賴佳慧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捌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紙、票面金額
合計新臺幣124,800元,詎屆期提示均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
,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
由單各3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答
辯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
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為真實。本院依調查證據及適用法
律之結果,認原告上開主張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朱家毅
法官賴佳慧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法官賴佳慧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附表:
┌───────┬───────┬─────┬─────┬───────┐
│發票日│退票日│票面金額│票據號碼│利息│
│││(新臺幣)││(均按年息│
│││││6%計算)│
├───────┼───────┼─────┼─────┼───────┤
│100年5月11日│100年5月11日│39,800元│DD0000000│自100年5月11│
│││││日起至清償日止│
├───────┼───────┼─────┼─────┼───────┤
│100年5月18日│100年5月18日│20,000元│DD0000000│自100年5月18│
│││││日起至清償日止│
├───────┼───────┼─────┼─────┼───────┤
│100年7月7日│101年4月6日│65,000元│ED0000000│自101年4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
└───────┴───────┴─────┴─────┴───────┘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
合計1,3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