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1年度潮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補字第34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被   告  蘇宜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本院依督
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7,864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扣除前所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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