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保險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保險小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訴訟代理人  蔡瑞琪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高絃栯 間請求給付保險
  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84,208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
  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補提訴訟代理人蔡瑞琪之合法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