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保險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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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保險小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訴訟代理人 蔡瑞琪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高絃栯 間請求給付保險
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84,208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
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補提訴訟代理人蔡瑞琪之合法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