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31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314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嚴雀紘 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經原告擴張聲明後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1,770,9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扣除
原告已繳納裁判費2,650元外,尚應補繳15,97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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