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22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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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2203號
原   告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
訴訟代理人  許紫涵
       邱芷若
被   告 萬路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秀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古秀蘭為被告萬路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
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而上開條
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
,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
項、第2項、第178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萬路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7年
8月7日由 汪洋 變更為古秀蘭,此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
詢明細、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自應由古秀蘭
為承受之聲明,然古秀蘭迄今尚未聲明承受訴訟,原告亦未
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以裁定命被告萬路通股份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古秀蘭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書記官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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