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116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謝玉枝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依兩造間信用貸款契約,請求被告給付貸款本
金新臺幣(下同)20萬9,873元及遲延利息等語。惟依被告
簽訂之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7條約定,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合意管
轄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書記官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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