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37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3755號
原   告  周家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俊德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謝俊德之年籍、身分證字
號及正確送達住址,並檢附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
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
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
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以「謝俊德」為被告,惟本院依原告提出
之身分證字號查無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致無法特定具體當
事人,是原告仍應補正被告之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及戶籍謄本,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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