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8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八五五號
聲請人台北縣新莊市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詹志良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一三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邱瑞祥~B法官游紅桃~B法官陳心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珊~F0~T40┌──────────────────────────────────────────────────────┐│證券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八五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曹來春 │台北商業銀行 林口分 │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參萬元│0000000│││││行│││││├─┼─────────┼─────────┼───────────┼────────┼────────┼──┤│2│中極科技有限公司張│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公│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壹拾萬元│0000000││││鴻森│西分行│││││├─┼─────────┼─────────┼───────────┼────────┼────────┼──┤│3│ 蔡水慶 │萬通商業銀行林口分│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參萬元│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