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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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除字第八○四號
聲請人甲○○即 周元榮 祭祀公業管理人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可轉讓定期存單,前經聲請鈞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一三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存單無效等語。
二、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及其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包括民法第六百一十八條所定之倉單、第六百二十八條所定之提單、票據法第三十條所定之匯票、第一百二十四條所定之本票、第一百四十四條所定之支票、海商法第一百零四條所定之載貨證券等。銀行發給存戶之各種存單、存摺,係屬權利證書之一種,與證券不可與權利分離者有別,不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程式,司法院於民國二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著有院字第一八一五號解釋可參。查本件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可轉讓定期存單聲請除權判決,參諸前開法條及解釋意旨,本件聲請與法不合,不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邱瑞祥~B法官游紅桃~B法官陳心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珊~F0~T40┌──────────────────────────────────────────────────────┐│存單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八○四號│├─┬─────────┬─────────┬───────────┬────────┬────────┬──┤│編│存戶姓名│付款銀行│舊存單號碼│票面金額│存款帳號│備考││號││││(新台幣)│││├─┼─────────┼─────────┼───────────┼────────┼────────┼──┤│1│祭祀公業周元榮管理│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中│六○一七五四│壹仟萬元│000-0000││││人甲○○│壢分行│││二0六-六││├─┼─────────┼─────────┼───────────┼────────┼────────┼──┤│2│祭祀公業周元榮管理│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中│六○一七五五│壹仟萬元│000-0000││││人甲○○│壢分行│││二0七-八││├─┼─────────┼─────────┼───────────┼────────┼────────┼──┤│3│祭祀公業周元榮管理│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中│六○七一五六│壹仟萬元│000-0000││││人甲○○│壢分行│││二0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