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抗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897號抗告人 姜榮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顏俊新 等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再審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6至4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上述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據其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業經本院另以112年度台聲字第436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9月1日為公示送達,有卷附公示送達公告足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仍未於相當期間內補繳裁判費,自得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抗告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周舒雁法官翁金緞法官黃明發法官吳麗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立旻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