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協議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981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郭孝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游美雲 等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字第161號),提起上訴,而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吳怡德 律師(事務所設○○市○○區○○○路0段000號0樓)為聲請人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理由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11條所明定。次按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同法第466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救字第18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對於民國112年7月25日原法院112年度上字第161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以無資力為由,聲請本院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吳青蓉法官許紋華法官林慧貞法官李寶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心怡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