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1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償借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024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姜仁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葉坤山 間請求清償借款上訴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0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吳青蓉法官許紋華法官林慧貞法官李寶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心怡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