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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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志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4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志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吳志彰因妨害性自主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陳如玲法官蔡王金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吳志彰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性自主罪│妨害性自主罪│妨害性自主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8.08.14│98年3、4月間某日│98年6月中旬│├────────┼──────────┼──────────┼──────────┤│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8962號│1472號│147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1750號│99年度上訴字第2231號│99年度上訴字第2231號││實├──────┼──────────┼──────────┼──────────┤│審│判決日期│99.08.31│100.01.12│100.01.12│├─┼──────┼──────────┼──────────┼──────────┤││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1750號│99年度上訴字第2231號│99年度上訴字第2231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9.10.01│100.01.31│100.01.3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12524號(執行中)│第3288號│第328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吳志彰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妨害性自主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8年8月底│││├────────┼──────────┼──────────┼──────────┤│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472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2231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1.12│││├─┼──────┼──────────┼──────────┼──────────┤││法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2231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1.3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288號(編號2-4定│││││刑1年6月)執行期滿日│││││10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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