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亡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判決99年度亡字第4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法定代理人吳岳輝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謝OO、葉OO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謝OO(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0鄰○○00號之6)於民國83年10月15日下午12時死亡。
葉OO(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0鄰○○00號之1)於民國90年7月15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謝OO、葉OO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謝OO於民國76年10月15日因外出行方不明,葉OO於83年7月15日因精神異常走失,經通報為協尋人口,迄今音訊全無,生死不明。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家催字第1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由聲請人刊登該公示催告之全文在真晨報(99年3月9日第10版),現陳報期間屆滿,未見有人陳報,亦無失蹤人的信息,為此爰依法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謝OO於76年10月15日失蹤,葉OO於83年7月15日失蹤,迄今信訊全無,生死不明,前經本院以99年度家催字第1號准予公示催告,並經刊登新聞紙在案,現7個月之申報期間屆滿,未據上開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事實,業據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參本院99年12月30日筆錄),且查無失蹤人之勞健保、入出境資料,亦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健保資訊連結作業、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作業資料在卷可稽,復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茲申報期間已於99年10月9日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得於失蹤人謝OO、葉OO失蹤期滿後為死亡宣告。
四、再查失蹤人失蹤人謝OO於76年10月15日失蹤,計至83年10月15日屆滿7年,葉OO於83年7月15日失蹤,計至90年7月15日屆滿7年,均應推定於各該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而民法第8條第2項失蹤人年滿80歲之失蹤期間規定,係指失蹤之首日已達80歲者而言,本件失蹤人失蹤首日均未滿80歲,故其失蹤期間應為7年,附此敘明。
五、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鄭隆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