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刑智聲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刑智聲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刑智聲字第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祥瑞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祥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祥瑞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56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經本院98年度刑智上訴字第80號駁回受刑人上訴,再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136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99年
7月13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1年8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
二、經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8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3671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見本院卷第6至7頁),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熊誦梅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書記官王月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