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刑智聲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刑智聲字第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盧何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何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何麟因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刑智上更一字第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0年7月7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規定聲請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8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43
94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林欣蓉法官何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周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