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刑智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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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刑智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刑智聲字第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志平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應執行刑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受刑人劉志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如有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得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72年臺抗字第518號判例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陳容正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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