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刑智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刑智聲字第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賴鐘蕙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鐘蕙蘭所犯如附表所示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鐘蕙蘭因犯藥事法等數罪,經本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林欣蓉法官何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01日
書記官張君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賴鐘蕙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藥事法│藥事法│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年4月16日某時起至同│99年2月間至同年6月23日│98年間至99年10月4日│││日下午6時30分許│││├──────┼───────────┼───────────┼───────────┤│偵查(自訴)│臺北地檢99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4357號│2539號│16826、16827號,雲林││機關及案號│││地檢4004號│├─┬────┼───────────┼───────────┼───────────┤│最│法院│臺北地院│南投地院│臺北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簡字第4398號│99年度簡上字第98號│100年度智訴字第25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6.07│10.07.27│100.11.23│├─┼────┼───────────┼───────────┼───────────┤│確│法院│臺北地院│南投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簡字第4398號│99年度簡上字第98號│101年度台上字第1737號││決├────┼───────────┼───────────┼───────────┤││確定日期│100.6.30│100.07.27│101.04.1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100年度執字第│臺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4224號(編號1至3合併│1970號(編號1至3合併│2730號(編號1至3合併│││為有期徒刑1年)│為有期徒刑1年)│為有期徒刑1年)│││易服社勞執畢│雄檢易服社勞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賴鐘蕙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5月間起至100年1│││││月15日凌晨4時許│││├──────┼───────────┼───────────┼───────────┤│偵查(自訴)│臺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3367、13366號││││機關及案號││││├─┬────┼───────────┼───────────┼───────────┤│最│法院│智慧財產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3.06│││├─┼────┼───────────┼───────────┼───────────┤│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台上字第2452號││││決├────┼───────────┼───────────┼───────────┤││確定日期│101.5.1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臺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29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