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18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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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1805號
上 訴 人  朱運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8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7,72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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