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122號
原 告 陶蓉萍
洪靖傑 即 洪正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琳珊 律師
被 告 千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秋澄
蔡金燕 即 蔡錦燕
孫蕙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
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書記官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