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41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4186號
上 訴 人  洪茂成
       張露霞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陳玟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淑芬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6萬9,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9萬1,6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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