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4186號
上 訴 人 洪茂成
張露霞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陳玟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淑芬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6萬9,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9萬1,6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