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王儀鳳
被 告 李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南小字第52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上午10時0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池
書記官 莊月琴
通 譯 洪敏智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伍佰零柒元,及其中壹
萬伍仟肆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五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莊月琴
法官何清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書記官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