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4年度營簡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簡字第206號
原   告  高武正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德合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全部共有人第一類
  土地登記謄本。
二、被告李德合、 李柏在李勝仁李束霞李美和李重儀
   李秋慧李崇偉 、邱 李秋美 、蔡 李秋燕李麗芬李國彬
   李學銘施李翠麗李川龍李文福 、賴 李鏡月李得富
   李定卿李英桃李蜜李英美 、陳 李美玉李清雲 、李銖
  輝、 李碧花李水秋李麗香劉丁汶劉東佳劉敏左
  莊 劉敏快 、李 劉阿紡 、柳 劉秀鈴 、陳 劉登惠吳清敏 、吳益
  金、 吳素貞吳師伍吳如意吳士林李莊春言李忠峪
  、 李秀柳李彥輯李莊玉花李文郎李淑珍李麗玲
   李品萱李周秀枝李百恩李淑芬李育魁李沂珍 、李
  淑絹、 張容慈曾薺稼李宸宇李清吉李水木李大丁
  、 李清水李石成李樹王李昭源李炎山李貴秋 、李
  文智、 李文宙李戊寅李幸助李政勳 、李 張秋雲 、李美
  娟、 李少白李少平李奇鴻李私逢李再添李秋勇
  戶籍謄本(記事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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