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30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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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3054號
原告 蔡慧滿
訴訟代理人 張權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直方設計有限公司、 胡蘭玉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直方設計有限公司、胡蘭玉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3,9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書記官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