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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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8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家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1993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竹簡字第121號),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李家橙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09年9月5日上午7時30分許,在新竹縣○○市○○○路0號高鐵新竹車站內,持雨傘揮擊告訴人 戴槐車 之右手臂,致告訴人戴槐車受有右手前臂鈍傷疼痛之傷害。嗣告訴人戴槐車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須告訴乃論,茲本案已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告訴人所簽具並庭呈之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見竹簡字卷第41頁),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依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宜臻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潘韋廷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請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書記官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