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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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6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栢緯
住○○市○○區○○里○○路0段000巷00弄0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栢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伍日,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周栢緯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2罪,業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廖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書記官田宜芳附表:
編號12罪名毀棄損壞過失傷害宣告刑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9月6日108年9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2110號新竹地檢109年度調偵緝字第1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竹簡字第609號109年度交訴字第76號判決日期108年8月22日109年9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竹簡字第609號109年度交訴字第76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9月16日109年10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276號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5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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