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410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41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一○六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一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青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一五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七七─ND─0000000─││壹│壹仟│││││0│││││├─┼───────────────┼──────────────┼────┼───┼────┼───┤│2│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三─NX─0000000─││壹│叁佰零壹│││││六│││││├─┼───────────────┼──────────────┼────┼───┼────┼───┤│3│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D─0000000─││壹│壹仟│││││0│││││├─┼───────────────┼──────────────┼────┼───┼────┼───┤│4│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D─0000000─││壹│壹仟│││││九│││││├─┼───────────────┼──────────────┼────┼───┼────┼───┤│5│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D─0000000─││壹│壹仟│││││0│││││├─┼───────────────┼──────────────┼────┼───┼────┼───┤│6│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D─0000000─││壹│壹仟│││││二│││││├─┼───────────────┼──────────────┼────┼───┼────┼───┤│7│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D─0000000─││壹│壹仟│││││二│││││├─┼───────────────┼──────────────┼────┼───┼────┼───┤│8│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D─0000000─││壹│壹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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