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2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二九號
自訴人乙○○○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代表人 王繼聖 自訴代理人 景熙焱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
事實
一、甲○○受雇於台北市○○○路○段○○號之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誼光公司),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起擔任誼光公司派駐台北市○○區○○路二段十三號首席天下大樓之常駐警衛主任,負責警衛勤務並管理該大樓之行政、財務工作之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八十八年八月至同年十二月間,連續多次將其向客戶所收取之貨款,在上址首席天下大樓內侵占入己(侵占時間、經手名目及侵占金額均如附表所載),共計侵占新台幣(下同)一百二十八萬二千五百零二元。
二、案經乙○○○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自訴。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自訴代理人指訴之侵占情節相符,並有人事資料卡、挪用公款明細表、付款簽收簿及收據共二十二紙在卷足證,是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先後多次侵占行為,時間緊接,罪名與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無前科之素行,因一時貪念致罹刑典,且事後坦承犯罪,態度良好,並與自訴人達成和解,有和解書一紙附卷可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在卷可稽,經此教訓後,應知所警惕,當無再犯之虞,復與自訴人達成和解,本院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勵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紹斌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段景榕法官金學坪
法官吳定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樹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侵占時間│經手名目│侵占金額│││││(新臺幣)│├──┼────────┼────────────┼──────────┤│一│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六萬二千二百五十││︵│││元││保│││││全├────────┼────────────┼──────────┤│服│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六萬二千二百五十││務│││元││費│││││︶││││├──┼────────┼────────────┼──────────┤│二│八十八年八月│聯安機電│五千五百元││︵│├────────────┼──────────┤│代││中華大使公安申報修理費│七萬元││付├────────┼────────────┼──────────┤│廠│八十八年九月│聯安機電│五千五百元││商├────────┼────────────┼──────────┤│費│八十八年十月│聯安機電│五千五百元││用│├────────────┼──────────┤│︶││新光意外險保費│一萬三千六百五十元│││├────────────┼──────────┤│││車道柵欄機│三十二萬元││├────────┼────────────┼──────────┤││八十八年十一月│電梯│三萬二千元│││├────────────┼──────────┤│││垃圾清運│一萬五千七百五十元│││├────────────┼──────────┤│││聯安機電│五千五百元│││├────────────┼──────────┤│││事務費雜費│四千三百七十九元│││├────────────┼──────────┤│││冷卻水塔支架螺絲│四萬五千元│││├────────────┼──────────┤│││冷卻水塔換修皮帶│三千六百二十三元│├──┼────────┼────────────┼──────────┤││八十八年十二月│園藝│一萬元│││├────────────┼──────────┤│││聯安機電│五千五百元│││├────────────┼──────────┤│││電話費│一千元│││├────────────┼──────────┤│││聖誕紅(二十盒)│五千二百元│││├────────────┼──────────┤│││十四樓馬桶、水箱配件換修│九千九百元│├──┴────────┴────────────┴──────────┤│共計一百二十八萬二千五百零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