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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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四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甲○○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一二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叁包(合計淨重二.三五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拾肆壹包(合計毛重十六.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等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署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九九七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安非他命十四包(合計毛重十六.二公克)及海洛因三包(毛重五.八公克)均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查被告等所涉之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九九七八號案,確經警查扣安非他命十四包(合計毛重十六.二公克)及海洛因三包(合計淨重二.三五公克)均此經本院查閱上開案卷無誤,並均有法務部調查局之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上開案件之扣案物,係屬第一、二級毒品,應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明洲右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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