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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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二三號
原告阿波羅電子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雄 送達代收人 李佳芹 右原告與被告聖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折合銀元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伍仟元,折合新臺幣肆萬伍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上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邱明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