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2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七六號
原告金皇染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丙○○法定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貳仟陸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肆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第二項於原告以新台幣捌萬壹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
二、陳述:被告新格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起至九十年三月止,陸續向原告訂購染料數批,總計貨款為新台幣(下同)五十三萬四千一百八十八元,原告業已依約全數出貨予被告,並經被告簽收,被告雖曾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三紙面額共計二十九萬二千六百八十八元用以支付貨款,惟屆期提示均遭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未獲兌現,嗣經原告屢次向被告請求清償貨款,被告皆置之不理,爰就被告簽發支票遭退票部分,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二十九萬二千六百八十八元,及自如附表所示編號二支票之提示日即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另就其餘貨款部分,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二十四萬一千五百元,即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證據:出貨清單及統一發票影本各十八紙、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三紙為證。
乙、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八十九年十月起至九十年三月止,陸續向原告訂購染料數批,貨款總價為五十三萬四千一百八十八元,原告已全數出貨予被告,被告亦曾簽發如附表所示面額共計二十九萬二千六百八十八元支票三紙予原告用以支付貨款,詎屆期提示均未獲付款,其餘貨款屢經催索,亦未獲置理等情,有原告提出之出貨清單及統一發票影本各十八紙、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三紙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再事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前段準用同法條第一項之結果,視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故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按支票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票據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執有被告發票之前揭支票,並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提示日提示不獲付款,有該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三紙附卷可稽,是原告向被告行使追索權請求給付二十九萬二千六百八十八元,及自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次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原告已交付貨物予被告,有原告提出經被告簽收之出貨清單影本十八紙存卷可按,則原告主張依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扣除前述支票票款後其餘貨款二十四萬一千五百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九十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核屬有據,亦應准許。
五、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支付票款部分,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其餘貨款部分,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管靜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趙芳媞~F0~T40附表:
┌──┬────┬──────────┬────────┬──────────┬─────┬────┐│編號│發票日│付款人│發票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票據號碼│提示日│├──┼────┼──────────┼────────┼──────────┼─────┼────┤│一│90.4.17│亞太商業銀行│00八一八│十二萬二千零六十三元│AB0000000│90.4.17││││南崁分行│─二0號││││├──┼────┼──────────┼────────┼──────────┼─────┼────┤│二│90.5.17│亞太商業銀行│00八一八│十二萬六千元│AB0000000│90.11.22││││南崁分行│─二0號││││├──┼────┼──────────┼────────┼──────────┼─────┼────┤│三│90.5.27│台北銀行│七九七─0號│四萬四千六百二十五元│SG0000000│90.5.28││││興隆分行│││││└──┴────┴──────────┴────────┴──────────┴─────┴────┘